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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王梁  更新时间:2018-01-16 16:11  浏览量:542

案件还原:

2013321日,被告陈某某向与原告贾某某出具借款凭据一份,载明:本人于2013321日借到贾某某人民币合计(大写)伍万元整,其中有(大写)48,500元整已打入本人指定的某银行某支行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另外给予本人现金(大写)1,500元整,此借款定于2013520日前一次性还清。被告于借款人处签字捺印。

2013524日,被告向与原告出具借款人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为了解决燃眉之急,主动找到了谢某某担保向甲方借款伍万元,并承诺借到此款后至还款日至的每月20日给予贾某某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元,作为此笔借款的担保费。逾期将按照已产生的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作为日违约金计算,直至还清此笔借款的本金、利息和担保费为止。被告于承诺人处签字。

201664日,原告作为借方(乙方)与被告作为出借方(甲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332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伍万元整(大写),借款用途为生意周转,借款期限2个月,至2013520日止,月利息1,500,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利息1,500(大写),借款期限届满时,乙方应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因乙方资金周转困难,向甲方申请展期,经甲乙丙丁三方协商一致,就该笔借款达成以下展期协议:一、协议各方同意并确认,截至201664日,乙方共欠甲方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大写)。乙方同意以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大写)作为本金向甲方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2,至2016730日止,月利息为1,500……三、协议各方同意并确认,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规定,逾期还款的,乙方除支付相应利息外,还应每日按照本息总额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还款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有权自发出通知之日的次日起每日按全部本息总额的千分之二收取违约金……五、协议各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如违约,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另须赔偿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原、被告双方于落款处签字。

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借款期限届满后二三个月左右,被告支付了两个月利息共计3,000元,未归还本金50,000元。201664日展期时,双方按月息1,000(即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13331日至201664日,按38个月计,尚欠利息共计38,000元,扣除前述已归还的3,000元后,本息尚欠85,000元,其中本金50,000元、利息35,000元,原告又给予被告1,000元的利息优惠,双方最终确认84,000元作为展期的本金。展期后,被告于201733日支付利息5,000元,原告同意该笔还款折抵展期后的利息。

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84,000(人民币,下同),并支付原告以84,000元为本金,自20166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xxxx元。

律师意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贾某某提供的借款凭据可证明其向被告陈某某出借借款之事实,应当确认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关于借款本金,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确认收到借款48,500元,并辩称原告未实际交付差额1,500元,对此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现金交付1,500元,以及说明现金交付之合理性,结合原告就双方约定利息的陈述,难以确认原告已现金交付1,500元,故20133月原告向被告出借的借款本金应为48,500元。20166月的展期还款协议书,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但利息计入本金后重新计算利息,不能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按照84,00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的意见,不应予支持。展期还款协议书载明双方展期后确认的本息为84,000元,根据原告的陈述,其中50,000元为20133月出借的本金,剩余34,000元为截至201664日的利息,本院对于本金部分如前所述,依法予以调整。利息部分,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辩称的利息归还情况,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利息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应予以确认,截至201664日,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利息34,0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展期后被告向原告归还5,000元,鉴于双方就还款顺序未作明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还款应先用于归还利息,故扣除5,000元后,被告还需向原告归还利息29,000元。关于逾期利息,根据展期还款协议书载明的内容,原告现按照年利率24%主张利息,并无不当,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借款本金依法予以调整。

法院判决: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某某借款48,500元;

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某某截至201664日的利息29,000元;

三、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某某以48,500元为本金,自20166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某某律师费xxxx元;

以上内容由王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梁律师咨询。

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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